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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登记
 

2007年01月05日 直属二分局 点击率:



1、登记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尚未办理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个人以外)。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加盖印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勤奋路59号税务登记服务厅(原财干校内)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7-8窗口,状元、永强、梧埏、海城、仙岩、三溪、藤桥、开发区等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就近到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或直属二分局办理登记。
4、需提供资料:

(1)、业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所房屋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有效产权证明复印件;承租房产的提供租赁协议书和出租方证照复印件(出租方为单位的,提供单位税务登记证,出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房东的有效产权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有临时工商营业执照需提供该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承包、承租协议书复印件。。

5、注意事项: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或签订合同协议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内容填写准确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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