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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补证
 

2007年01月05日 直属二分局 点击率:



1、办理对象: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补证、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加盖印章),报送税务登记窗口签署意见后,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凭报刊上已刊登的公告,在税务登记窗口办理补证手续。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凭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并填写申请增加税务登记证副本个数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
3、办理地点:勤奋路59号税务登记服务厅(原财干校内)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7-8窗口。
4、需提供资料: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出具当地报刊声明作废公告。
5、注意事项: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向税务登记窗口报告并申请补办。
6、承诺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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