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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2007年01月05日 直属二分局 点击率:



1、注销对象:(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3)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签字盖章),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征收窗口结清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向发票发售窗口缴销发票和发票购领卡后,个体报送主管分局涉税文书窗口,企业报送直属二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办理地点:主管税务分局:日常办理涉税事项的地址。直属二分局:勤奋路59号税务登记服务厅(原财干校内)或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7-8窗口。状元、永强、梧埏、海城、仙岩、三溪、藤桥、开发区等地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选择就近到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或直属二分局办理登记。
4、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主管税务分局已核准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税款结算申报核定表》;法人企业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还需提供《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核定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5、注意事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向主管税务分局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并由主管分局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在市区范围内变更经营地址,无须办理注销登记,可办理变更登记。
6、承诺时限:符合要求的,受理后即时办理(特殊情况除外),同时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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