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对象: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持有外经证的非建筑行业的临时经营纳税人。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准确填写《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提供有关资料,报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并缴纳税款。如需取得发票的,在缴纳税款后,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纳税人为单位的须加盖公章),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3、办理地点:纳税人到营业发生地分局管理科的申报征收窗口和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外驻温单位统一到征管局的申报征收窗口和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4、需提供资料:支付单位出具的证明(在证明上需注明支付款项、支付金额、收款人姓名等内容并加盖支付单位公章);纳税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来临时经营的非建筑安装企业,还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和合同复印件一份;私人房屋出租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及复印件等。 5、注意事项:需取得发票的,应在完税后申请代开。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