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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申报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并采取银税联网实时扣税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需要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向涉税文书窗口提出申请,签订《简易申报纳税协议书》。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与委托划缴税款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划缴税款协议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件。

5、注意事项: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除超定额申报和定期报送书面纳税申报资料外,定额部分不必每月上门申报,但需保证每期纳税期满前(10日前)在缴税指定账户存足当期的应纳税(费)款。纳税人纳税期满前存款不足的,应上门向主管分局补报;超定额部分的营业额,应上门申报或电话申报。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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