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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税期限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或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申报纳税,一般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月后10日内申报纳税(金融企业按季,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在月后或季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重点行业的企业、个体户应按月办理申报或代扣代缴申报;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于每年11月10日前申报,以上遇节假日顺延。其他税种、按次纳税的外驻温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等按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具体申报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上门申报、简易申报、电子申报等方式。

如想进一步详细了解,请拨打12366人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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