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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设立或变更
 

2004年09月06日 效能办公室 点击率:



依据:国办发[2001]41号国务院转发四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条件:尚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性单位。

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填制由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单位银行账户开设申请表”,经开户行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携带如下资料:

开设“支出基本户”:①单位代码证复印件,②机构编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文件复印件,③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设“工会经费专用账户”:①单位代码证复印件,②市总工会批件复印件,③工会主席任命书复印件,④工会主席身份证复印件,⑤单位同意开户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书面报告。

开设“基建专用账户”:①单位代码证复印件,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市计委基建立项批件复印件。

开设“食堂专用账户”:①单位代码证复印件,②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单位同意开户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的书面报告。

程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经办人员审查提出意见,由处长审批),人民银行核发“许可证”,开户银行凭证开户。单位在账户开设完毕10日内,将申请表回执联送达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的,应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到原开户银行撤消银行账户,凭销户书面报告,销户申请表、原开户许可证,再重新设立新账户)。

时限:5个工作日。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3号楼四楼综合处。

联系电话:8853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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