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浙政办(1998)2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1995)财基1号关于《浙江省财政厅收回原委托省建设银行代行的财政职能》的通知、 工程因客观原因发生降价、报废、坏账等财产损失。
提供材料:工程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降价、报废、坏账等财产损失的报告及相关的其他资料。
程序:建设单位申报,财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其主管部门及专家,按照实际情况估价后,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时限:建设单位调查核实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电话:88537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