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办事指南>财政办事>其他管理>正文
   政府采购
   契税管理
   收入退付
   财政预算
   票据管理
   其他管理
   资金申拨
   会计证书
   服务承诺
   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
   法律责任
   财簿凭证管理
   发票证明
   减免优惠
   行政救济



事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审核
 

2004年09月06日 效能办公室 点击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号令、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

条件: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要求:(1)批汇:用汇申请单位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外方邀请函、出国任务计划,出国实习培训团组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人事厅(省引进办)的批件或审核件。(2)核销:提供国外有效票据,填列核销表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用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程序:经办人员审核,处长审批。

时限:1个工作日。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外债金融处。

联系电话:88504811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