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7号令、财政部外交部财行(2001)73号。 条件: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要求:(1)批汇:用汇申请单位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外方邀请函、出国任务计划,出国实习培训团组须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人事厅(省引进办)的批件或审核件。(2)核销:提供国外有效票据,填列核销表加盖公章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用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程序:经办人员审核,处长审批。 时限:1个工作日。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财政局外债金融处。 联系电话:88504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