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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票据购领与核销
 

2004年09月06日 效能办公室 点击率:



(一)市本级单位票据购领与核销:财政票据实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领用数限定在一个月的使用量。

1、单位初次领用票据时凭《票据购领证》随到随办。

2、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凭《票据购领证》,并按月上报《票据核销结报表》,填报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收缴中心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已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后,方可核销并继续购领票据。

3、如遇票据遗失,应填报及时填报《票据遗失报告书》,经收缴中心审核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核销。

(二)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的票据:有关单位使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直接下发的票据,实行地方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制度。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应向收缴中心登记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再次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取前,应先经收缴中心审核结报。审核结报时单位应提供:

1、省级主管部门票据领用登记表。

2、票据存根。

3、省级主管部门票据结报申领表。

(三)专用收费票据印制:

申印专用票据时,单位填报《票据印制申请表》并附票据样张,向收缴中心申请。收缴中心接到单位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办理申报手续,并凭省财政厅开具的承印委托书和付印通知单,按委托所规定的要求到定点印刷厂印制。印刷厂应在接到付印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交货。

(四)其他说明:

票据结报核销有关表格可直接到收缴中心领取,或者登陆“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下载。“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网址: http://www.wztax.gov.cn

地址:解放街558号。

联系电话:88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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