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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领
 

2004年09月06日 效能办公室 点击率:



《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是单位购领财政票据的凭证。单位初次购领和再次购领均需凭财政部门核发的《购领证》办理,并在《购领证》上登记购领、结报、核销及违规记录等情况。

市级具备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一个票据购领单位,可以由单位财务部门向温州市预算外资金收缴中心提出申请,持机构定编设立的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同时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留存财务印章或收费专用章印模,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购领证》,建立单位票据信息库。

1、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须提供国务院及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2、属罚没收入的,还须提供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复印件以及法制办核发的《罚没许可证》复印件。

3、属政府性基金的,还须提供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4、属医疗收费的,还须提供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5、属教育收费的,还须提供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6、属计量检定、产品质检等收费的,还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材料。

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如撤销、分立、合并、转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取消、归并、变更非税收入项目和调整标准,应在15日内按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证》有关内容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的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省属单位及中央驻温单位的《购领证》及使用的财政票据由省级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发放。

7、申领票据《购领证》有关表格可直接到收缴中心领取,或者登陆“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下载。“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网址: http://www.wztax.gov.cn

地址:解放街558号。

联系电话:88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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