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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2007年01月23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机械制造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资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 年以上(包括1 年)。

  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一)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本准则第六条(一)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在资本化期间内,应当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不计算借款资本化率。

  专门借款应当有明确的专门用途,即为购建或者生产某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二)一般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一般借款是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二)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三、借款辅助费用的处理

  本准则第十条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上述所称“发生额”,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发生额。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 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非正常中断,通常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方面的原因等所导致的中断。比如,企业因与施工方发生了质量纠纷,或者工程、生产用料没有及时供应,或者资金周转发生了困难,或者施工、生产发生了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了与资产购建、生产有关的劳动纠纷等原因,导致资产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中断,均属于非正常中断。

  非正常中断与正常中断有显著不同。正常中断通常仅限于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程序,或者事先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比如,某些工程建造到一定阶段必须暂停下来进行质量或者安全检查,检查通过后才可继续下一阶段的建造工作,这类中断是在施工前可以预见的,而且是工程建造必须经过的程序,属于正常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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