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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7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财会[2005]1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工具△ 会计 规定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80份 2005年8月30日印发
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四条 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规定,其他贷款承诺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
(三)采用权益法处理的股权投资;
(四)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合并购买方在或有对价合同中的权益;
(七)债务重组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 企业涉及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衍生工具,应当比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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