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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7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浙财农字〔2005〕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宁波不发):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按照“集体决策、民主理财”的原则,做好合作社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各项财务活动,正确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合作社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完备;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接受财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 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
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
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
第八条 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 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
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及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二条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其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合理举债,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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