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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7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浙财会字〔2005〕4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附件: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如实记录和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合作社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指标口径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原因、变更的情况以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合作社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九、合作社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合作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合作社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说明等,由本办法规定;合作社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报表由合作社自行规定。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利润表的附表应包括利润分配表。
合作社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报送及时,并应按月、按年报送当地财税、农业等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报出。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合作社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报送日期等,由合作社理事长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十一、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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