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专[2007]27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政税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订完善。
二ОО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