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字〔2007〕39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的规定,规范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会计专业能力,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附件: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