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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003年07月08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遭受风、水、火、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当年安置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的企业

2、办理程序:纳税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纳税人,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减免申请报告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复印件;遭受自然灾害情况及符合其它减免条件等的相关资料。

5、注意事项:受理时限为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省局;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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