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对广告代理业向买断媒体某个频道或栏目及全权代理媒体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简称“媒体代理广告公司”)所支付的广告发布费,以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可以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填写《其他税前扣除审批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并经媒体有关部门认可的广告发布情况证明;媒体代理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业发票;主管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