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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管理费
 

2003年07月08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2、办理程序:纳税人如实填写《其他税前扣除审批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方可进行税前扣除。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纳税人当年度纳税申报表、当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下半年预计管理费用支出情况说明;当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需向非全资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应提供非全资企业中其他出资人的许可证明;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应在每年的7月——11月底提出申请。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答复纳税人或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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