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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报批
 

2003年07月08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适用对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对外投资净损失、坏帐损失、被盗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办理程序: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前,如实填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书面申请报告;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申报前一月);企业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注意事项: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答复纳税人或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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