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企业按规定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而不是指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2、办理程序: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如实填写《弥补亏损报告表》(加盖公章),并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涉税文书窗口受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涉税文书窗口受理后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根据通知的时间到涉税文书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方可进行税前弥补。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书面申请报告、“弥补亏损报告表”、财务报表和、经盖章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项目调整表,经稽查的稽核通知书或处理决定书。 5、承诺时限: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主管分局受理后在30个工作日答复纳税人或上报市局;市局收到上报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在收到上级税务机关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