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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问题答记者问

2008年01月14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问: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对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能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吗?
  答: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的明确要求,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国今年初开展了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国共有约163万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的信息当中,大量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加强对这些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露,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今年初开展首次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过程中,为了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切实做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天津、福建、山东、广东、重庆、青岛等许多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制定了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保密的规定或办法,对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中,全国未出现泄露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的情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尽职尽责地依法履行了为纳税人保密的义务,保密工作是扎实可靠的。
  但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反映,在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过程中,部分纳税人仍然对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密心存疑虑,害怕自己申报的个人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被泄露。为了消除纳税人的这些顾虑,进一步加强和统一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依法切实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各地税务机关做好保密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具体要求。这个文件的下发和落实,必将进一步促使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做好为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工作,更好地履行为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法定义务,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推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问: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诸多信息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哪些信息保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需要为纳税人保密的信息,是指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中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方面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二是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三是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帐、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等。
  问: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不被泄露?
  答: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保密,涉及到自行纳税申报的受理(包括审核、采集、录入、登记、补退税)、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所有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的各个环节。《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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