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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07年03月15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阳春三月,正是万物复苏、到处呈现勃勃生机的希望时节。
过去的一年,您以自己的智慧和辛勤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增加了国家税源,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劳动果实,为温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此谨向您致以崇高的敬意。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06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现在,距3月31日的申报截止期限仅剩半个月的时间了。在此,我们真诚地提醒尚未申报的您:
一、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最好的诚信证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能否切实遵守这项规定,体现了一个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水平。为了保障国家税法顺利实施,依据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如果您2006年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达到了12万元,请您在2007年3月31日前务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各项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2006年股票转让的净所得也应计入该项所得一并申报,但不用纳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每项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可向当地地税机关咨询或者索取有关资料。
三、请您在申报截止日(2007年3月31日)前尽早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所在单位(扣缴义务人)代办申报。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服务,在3月底前实行“双休日照常受理申报”服务(窗口双休日不休息),对申报人数众多的扣缴单位的汇总代办申报,将设立绿色通道受理,也可以预约上门接收申报。
四、若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程序等方面还有疑问,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得解决:
(一)直接上门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宣传手册或者《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引》;
(三)浏览温州财税信息网网站自行纳税申报专栏(
http://www.wztax.gov.cn
);
(四)拨打“12366”进行咨询。
尊敬的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心愿。我们愿和您一起,携手努力,共同遵守税法,为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祝您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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