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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答记者问

2007年02月01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
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答记者问
 
       自2006年度开始,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近期,市民纷纷咨询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事宜。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和掌握,本报记者专门就此采访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记者: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五种情形: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怎么理解?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超过12万元。各所得项目及申报口径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法定扣减费用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指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从事远洋运输业和财政部规定确定的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每月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的收入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填报。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其中:应纳税额=年销售(营业)收入*征收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情形计算。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稿酬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7、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
对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列入申报范围,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按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
       11、其他所得:按收入额全额申报。
      上述各项所得可按减除三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申报。                 
      记者:哪三类免税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当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以下三类所得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如:国债、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到指定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记者:纳税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采取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但对需要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方式。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委托申报应签订委托协议书。
        纳税人可到温州财税税信息网(网址: http://www.wztax.gov.cn)下载上述表式,也可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记者: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依次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温州市区各办税服务厅地点、咨询电话如下:
办税服务厅
地址
咨询电话
直属一分局办税服务厅
鹿城路59号
88504201
鹿城分局办税服务厅
金河大厦一楼
88665685
鹿城分局双屿办税服务厅
温金公路72号营楼花苑 
88777098
鹿城分局藤桥办税服务厅
藤桥南街沙裕住宅区10幢1号
86480998
鹿城分局黄龙商贸城申报点
温州市黄龙商贸城
88724857
瓯海分局管理一科
温州市西山东路西岑公寓7幢2楼
88559002
瓯海分局管理二科
地点:瓯海大道187号
86789558
瓯海分局管理三科
瓯海区瞿溪镇延川路164号
86866047
瓯海分局管理四科
瓯海区仙岩镇政府西首
85313628
开发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汤家桥路100号
88928812
开发区分局滨海新区办税服务厅
滨海新区明珠路开发区管委会5号楼
86998832
龙湾分局管理一科
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2052号)
86555506
龙湾分局管理二科
龙湾区永中镇罗东大街472号
86378478
龙湾分局管理三科
龙湾区永强大道1315号
86997711
    
  记者: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答: 200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记者: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平常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时,因为已缴纳的税款会被抵减,因此如果纳税人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再缴税了。
        记者: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纳税人如何获取自行纳税申报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可登录温州财税信息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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