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地税办事>发票证明>正文
   政府采购
   契税管理
   收入退付
   财政预算
   票据管理
   其他管理
   资金申拨
   会计证书
   服务承诺
   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
   法律责任
   财簿凭证管理
   发票证明
   减免优惠
   行政救济



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1、办理范围: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合同等资料和证明,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报涉税文书窗口办理。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外经证应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向主管分局重新申请。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5日内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10日内,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经营地的缴税凭证,申报缴清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