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范围: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办理程序:纳税人需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到达外出经营地进行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有关的合同等资料和证明,填写《纳税人填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申请表》,报涉税文书窗口办理。 3、办理地点:所管辖的分局管理科涉税文书窗口 4、需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的外出经营合同(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外经证应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注意事项: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30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向主管分局重新申请。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5日内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届满10日内,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分局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经营地的缴税凭证,申报缴清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6、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受理后即时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