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方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