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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违章处罚规定
 

2003年07月07日 征管处提供 点击率:



逾期缴纳税款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追缴欠税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扣缴税款

扣款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计算税款错误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但对偷、抗、骗税的情形,税务机关对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税款的追征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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