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时不当行为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予以分别处罚。 1、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和私自印制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缴,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收一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