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征管法》第1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的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