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单位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 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对外长期投资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 位)。对外短期投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可参照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对外投资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 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 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外投资决策、执 行、处置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六条 单位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 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单位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程序和相关 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 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 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 告。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 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业务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控制要 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 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 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 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对投资建议的 提出、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对外投资决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 与论证,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