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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6年度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2006年08月08日 信息来源:  点击率: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加大重点流通企业培育力度,提高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根据《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6]105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6年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近两年经济效益较好,基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在全省或本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企业具有良好的银行信誉和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资金已经落实到位或银行承诺按期到位;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问题。
  (三)项目实施期为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省重点流通企业。按照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培育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6]301号)文件进行申报,经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公布的省重点流通企业。
  (二)连锁经营项目。重点支持拓展连锁网点,实施跨区域经营,建设社区连锁便利店和开设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网点等项目。
  (三)电子商务项目。重点支持有产业依托的行业网站、代表性较强的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依托于专业市场的无形市场建设、具备支付配送等手段的网上商城以及连接上下游产业的供应链电子商务等项目。
  (四)物流配送项目。重点支持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专业市场配送中心、生产资料分销加工配送中心、第三方物流企业及为广大居民服务的社区配送服务业等项目建设。
  (五)其他流通项目。包括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的大型流通设施建设、传统流通产业改造提升、流通企业技术改造及现代流通人才培养等项目。
  对省重点流通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流通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已申报省重点流通企业或有当地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根据2006年资金规模,原则上各市汇总上报的项目数量为:市本级2个、所辖县(市、区)各1个。
  (二)申报材料
  1、《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概况表》(附件二);
  3、项目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考评指标等内容;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5、当地财政如有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还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三)申报程序
  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的流通建设项目财政补助向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经贸和财政部门申报。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对全市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属企业由省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行文上报。请各市和省属企业于8月31日前将申报文件、企业申报材料和《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三,同时报送电子版)各1份分别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或材料不齐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各地经贸(贸易)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把好项目审核关,对于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要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资金后,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应企业。企业应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联系方法:省经贸委商发处 卢成南 电话:0517-87056297 E-mail:lucn@zjjmw.gov.cn
  省财政厅企业处 冯 洁 电话:0571-87056556
  
  附件:1、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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