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 | 电子邮箱 | 远程办公
首 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培训学习 财务会计 纳税信用 咨询建议 举报投诉 资料下载
当前位置: 温州财税>服务大厅>办事指南>地税办事>财簿凭证管理>正文
   政府采购
   契税管理
   收入退付
   财政预算
   票据管理
   其他管理
   资金申拨
   会计证书
   服务承诺
   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
   法律责任
   财簿凭证管理
   发票证明
   减免优惠
   行政救济



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2003年09月25日  点击率: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2、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国家税务机关备查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2006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温州市勤奋路59号 邮编:325000 电话:0577-12366